民運手冊 (二)
第十一問:對於言論和表達自由的補充
十一問:對於言論和表達自由,剛才你已有所討論,請問還有什麼補充嗎?
答:略做一點補充,因為這個問題太重要了。在現代民主社會,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近乎是絕對的。之所以如此,乃基於如下理念:嬰兒生下來,即哇哇哭叫,即有豐富表情。這是造物主賦予的,是與生俱來的。任何人無權剝奪這種自由與權利。言論自由只受到一種法律約束:不能捏造事實和有意中傷。否則,將構成誹謗。在現代民主社會,你出版什麼,印刷什麼,任何人無權干涉,甚至出版物不必向政府登記。
一九九六年,好來塢出了一個影片,描述美國最黃色的雜誌《好色客》創辦人的故事。該雜誌極為黃色下流。其創辦人一生官司纏身。首先,政府告他的雜誌低級下流,傷風敗俗。法院以憲法第一修正案為依據,判他無罪,捍衛了他的出版自由。後來,他發表了一篇文章,描寫一個知名的神父(衛道士)和他的母親亂倫的故事。文章極其淫穢。但他在文章的末尾加了一句:本文純為虛構。雜誌出版後,輿論大嘩。神父不堪受辱,入秉法庭,告其誹謗。結果,神父敗訴。這兩個案子,均引起了各界極大的關注,因為,這是對美國言論自由的考驗。雖然多數美國人不喜歡他的黃色雜誌,甚至不喜歡他這個人,但在法院判決後,大都表示滿意,並鬆了一口氣。大家明白,連這種異端的言論都受到了保護,那麼,還有什麼不可以講的呢?保護了這種異端言論,就等於保護了千千萬萬人的言論自由。這裡,涉及到一個“權利意識”的問題,在討論人權觀念時,再詳加說明。
當然,我們並不鼓勵出版黃色雜誌,更不鼓勵青少年接觸淫穢之物。但其涉及的,絕不是黃色、紅色的表象,而是人們有沒有發表所謂“異端邪說”的權利問題。最近,有件事也十分引人注意:美國法院駁回了政府管制色情上網(進入電腦網絡)的要求,再次表述了美國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精神。
最後,《好色客》雜誌創辦人倒是說了一句發人深省的話:我為美國能夠出版這種下流的雜誌感到驕傲,也為有這麼多美國人閱讀這種下流雜誌感到恥辱。
其次,我還要闡述一個觀念:人們有不發表言論的自由、即有保持沉默的自由和權利。這是從反面保障人們享有言論和表達的自由。美國的法律規定,政府逮捕嫌犯之後,在審問之前,政府官員一定要向嫌犯宣讀一項法律:你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即:嫌犯有拒絕回答任何問話的權利。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逼供信,防止以言制罪,防止冤假錯案。
反觀中共的專制統治,人們不但沒有講話的自由,甚至沒有不講話的自由。不表態,不講話,就是抗拒,就是罪上加罪。著名學者胡適,隨國民黨撤退到台灣之後,他在大陸的一位親屬,在中共的威逼利誘下,發表了一些攻擊胡適的言論。胡適知道他是言不由衷。胡適感慨地說,看來,跑到台灣是對了,國民黨起碼還有不講話的自由,共產黨連不講話的自由也剝奪了。正是中共剝奪了人們不講話的自由,大搞逼供信,不知製造了多少冤假錯案,不知錯殺了多少無辜。如著名的“五一六”冤案,“內蒙古人民黨”冤案等。將來,民主政體一定要杜絕這種事情發生。
第十二問:行動的自由包含哪些內容?
十二問:你說自由的第三大類是行動自由。請問人們行動的自由包含哪些內容呢?
答:內容很多。行動自由很好理解,就是不受外力(主要是政府)制約、自己決定 自己想幹的事,並付之行動,所謂“自由意志”支配是也。這些行動包從括衣食住行到及宗教、文化、藝術、經濟活動、環保、人權活動、政治活動等各各層面:如遷居,穿衣,飲食,選擇交通工具,旅遊,健身,比賽,上學受教育,選課,求職,就業,退休,看病,住院,出國,訪友,戀愛,結婚,性生活,聚會,罷工,集 會,罷市,舉辦展覽,學術研究,發明創造,社會調查,示威,遊行,組織及解散社團,選舉,組織及解散公司,貿易,等等,可說不計其數。
要明了什麼是行動自由,看看共產黨統治下不自由的狀況,或可從反面獲得啟發。中共實行改革開放後,美國諾貝爾經濟獎得者佛里曼教授曾訪問中國,並向中共建言。遍訪大江南北之後,他說:我現在才知道什麼是極權主義\\政府控制一切,一直控製到廚房與臥室。的確,中共改革開放之前,吃飯要糧票,穿衣要布票,生孩子要批准,睡覺發你避孕套。連生活細節都控製到了。文革過來的人還記得吃憶苦飯這回事。酒糠、鋸末和少許玉米麵做成的團子,實在難以下嚥。可是,你必須吃。不吃,就是反革命。連吃什麼飯都要強制,而且,不吃者就會坐牢,歷史上實在罕見。改革開放前後的正反經驗表明,共產黨管什麼,什麼就糟糕;管制得愈緊,就愈糟糕。哪一項共產黨不管了,就好轉;愈放鬆,愈興旺;不管了,大興旺。這,就是自由的價值與力量。亞洲華人社會(台灣、新加坡、香港)經濟起飛和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的實例證明了,中國人一旦享受到經濟自由,發揮出其潛藏的活力和創造力,就可以締造一個個經濟奇蹟。自由的力量是無以倫比的。
當然,大家也已註意到,在目前的經濟改革中,公民的很多經濟活動自由還被中共掌控著。比如成立公司,要政府批准才行。實際上,組織和解散公司,是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成立公司,只須註冊就行了,無須所謂批准。另外,還有不少關鍵的項目,中共仍未放鬆管制。如金融、外貿和原材料市場等。公民在這些領域中的自由與權利仍被中共無理剝奪,當老百姓取得這些自由和權利時,中國的經濟將面臨著另一個起飛。
我們上面提了這麼多項的自由(還可列出許多),如何由法律規定來保障呢?一項一項地在憲法中羅列出來,保障公民的這項自由、保障公民的那項自由......恐怕好幾頁紙都不夠,而且,難免有疏漏之處。其實,在憲法中,只列兩條就夠了。一條是:政府不能做法律限定之外的事,即政府不能行使法律賦予之外的任何權力;一條是:公民可以做法律限制之外的任何事情,即公民可以享受法律限制之外的任何天賦的自由與權利。因為,道理不言自明,衣食住行、結社、集會、遊行、選舉、示威、致富等等的自由與權利,甚至包括革命和推翻不良政府的權利,都是造物主賦予的,都是與生俱來的,根本用不著法律和政府的賜予,政府更無權加以乾涉。這一點,應該是民主中國立法、包括制定憲法的準則。實際上,美國憲法中,原本就沒有保障公民這項自由、那項自由的條款。只是在後來,為了強調的作用,附加了修正案,而修正案是限制政府的,規定政府不得立法限制公民的天賦人權與自由。關於這一點,後面還會進一步討論。
第十三問:什麼是擺脫義務性約束和既成規範的自由?
十三問:什麼是擺脫義務性約束和既成規範的自由?為何單列出來進行討論呢?
答:其實,也可將之併入行動自由來討論。但它比較特殊。譬如,納稅和服兵役,是公民的義務。是否公民也有不納稅、不服兵役的自由呢?問題就比較特殊和復雜了。美國有抗稅的民間組織,也有抵制兵役的民間團體。我在一九八零年首次參觀美國白宮時,就看見一位青年,脖子上褂著一塊牌子,在白宮面前走來走去,上面寫著反對戰爭、反對兵役制度。沒有什麼人答理他,只有我上前好奇地問了問。好像他屬於一個反對一切戰爭、反對一切兵役制度的團體。我忽然領悟到,這是爭取 自由的自由。即便現在我們沒有這項自由,但我們有權利突破現有規範,爭取這項自由。這是很高層次的自由。在西方,也有以廢除一切政府為訴求的團體,所謂無政府主義團體。它也屬於爭取擺脫義務性約束和既成規範的自由之列。總之,在民主社會,人們應該享有爭取自由的自由。今天,沒有這項自由,或者說,今天人們放棄了這項自由,並不等於人們永遠得不到、或永遠放棄這項自由。
第十四問:自由是無限的嗎?
十四問:自由是無限的嗎?如果自由不是無限的,又如何來規範呢?
答:如果世界上只有你一個人,自由近乎是無限的。可惜,這不是現實。只要是兩個人以上的群體,個人的自由就要受到約束。道理很簡單:你的自由不能妨害了別人的自由和利益。有人比喻說,你揮拳的自由是以不碰到別人的鼻子尖為限度的。因此,自由不是無限的,不是放任的,放任的自由將導致天下大亂。自由應予規範,但規範到什麼程度,這就涉及到自由與秩序的關係。
秩序是靠法律(強制性力量)和道德(自我約束性力量)來維繫的。沒有法律的強制性約束,就沒有秩序。沒有秩序,放任性自由和無政府狀態,給強盜和強姦犯創造了機會,人民的生命財產得不到保障,放任自由導致了多數人喪失自由。過分強化秩序與管制,將過多地限制人民的活動,使人民失去太多的自由,閹割社會的活力和創造力。如何尋求自由和秩序間的平衡點,將由選民根據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的社會環境來決定。
有一點需要強調,制定法律約束個人自由,以此維持社會秩序和社會和諧,必須遵循如下準則:
第一,公民的自願放棄原則。法律是公民自己制定的,由法律約束個人的某些自由是公民自願的,即放棄某種程度的個人自由是公民自己的自願選擇,是自由意志的產物,並非是政府權威強加給公民的。
第二,公民的參與原則。公民應自始至終參與法律的製定。
第三,公民的自願回收原則。法律是可以改變的。當人民發覺受限太多而要求收回放棄的自由時,管制應當放鬆,法律應向放寬自由的方向更動。
第十五問:政府與個人自由的關係如何?
十五問:請問政府與個人自由的關係如何?
答:政府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分。立法與個人自由的關係剛才以有所討論。這裡,我著重討論行政權力與個人自由之間的關係。
首先,我想再次強調一個概念:政府的權力是選民授予的。政府的建立是無法避免的。政府除了維持社會秩序外,有些個人無法做、或不願意做的公益事務,如清除垃圾、環境保護、修建公路、清除公路積雪、收稅等等,惟有政府來做。只是,政府做這些事務乃受人民的委託,其權力來自選民。實際上,創建政府就是選民放棄一些自由、拿出一些個人的權利,將這些個人權利集合起來,就是政府的權力和權威。選民放棄多少個人權利、授予政府多少權力、又從政府收回多少權力,完全由選民來決定。
政府的權威建立後,即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負起管理職能。從事公益事務和公益建設外,政府主要職能是維持社會秩序。而維護社會秩序,目的就是保障公民自由(公民自願放棄的那部分自由除外)。政府不得行使法律授予之外的任何權力,即不得逾越任何權限而乾涉公民未受法律制約的自由。
打個比方來說,抽煙是一種自由。但是,癮君子吞雲吐霧,煙霧可防礙不抽煙人的健康,也就是說,抽煙者的自由,有可能防礙不抽煙者的自由。為保障不抽煙者免於二手煙傷害的自由,政府的管理、即用權威維持秩序,就成了必要。先是立法限制不得在餐館、公共場所和飛機的非吸煙區抽煙(劃出的小吸煙區可以吸煙)。之後,法律愈來愈嚴格,連辦公室內都不得吸煙了。但是,法律並未限制在大街上 、在家中吸煙,因此,癮君子可以在工休時跑到大街上過過煙癮。如果有的癮君子不自覺,硬是在禁煙區吸煙怎麼辦,此時,政府(警察)就要強行維持秩序,給予違法者驅逐出公共場所、罰款甚至更嚴厲的懲戒,以保障不抽煙者享有免於遭受二手煙侵害的自由。然而,倘若有好事者強行干涉抽煙的人在大街上吸煙,政府(警察) 則要保護抽煙者的自由,將好事者驅離或以騷擾罪移送法辦。
這裡隱藏者一個深刻的道理:政府維持秩序,表面上限制了部分人的自由,但將所有個人的自由度總和起來,卻是分數最高的,即得到了整體社會的最大自由。
從上述例子可以導出下述結論:
(一)人有享受抽煙的自由,但抽煙的自由不是無限的,它以不影響他人免於菸害的自由為限度;
(二)為了保護他人的健康、保護他人享有免於菸害的自由,必須建立相關的規範與秩序;
(三)選民(包括抽煙的選民)立法(一般通過議員、即選民委任的代表立法),限制抽煙者的自由;
(四)行政機構(政府的一部分)執行限制抽煙的法律,保護不抽煙者享有免於菸害的自由;
(五)行政機構同樣保護抽煙者在非限制區抽煙而不被干涉的自由。
因此,非常明顯,政府與個人自由的關係應當是:維持社會秩序,以保障全體公民享有就整體而言最大總和的自由。
第十六問:社會整體自由度的概念
十六問:你上面提到社會整體自由度的概念,能否在具體說明一下?
答:社會總體自由度的概念的確十分重要,為了深刻理解這一概念,不妨再舉些更淺顯的例子。
愛寵物的人帶狗進入百貨公司買東西,可能會享受到極大的樂趣與自由。就養狗者而言,自由度的積分是很高的。然而,帶狗購物者的自由卻妨礙了其他人的自由,大批的人不喜歡、或不敢進百貨公司購物。就買東西而言,養狗者的自由度與不養狗的自由度相加,總分會很低。在此情況下,限制帶狗進入商店,雖削減了一些養狗者的自由度,但其他人的自由度大增。養狗者的自由度與非養狗者的自由度總和,即社會自由度的總和,達到了最大。
再如,騎自行車的人若沒有規範,到高速公路的中間敖遊一番,可享受到最高的自由度。但是,這種自由度卻大大製約了開車者的自由度,無數汽車會因此受阻。就交通而言,沒有適當規範與秩序,社會的自由度總和將異常之低。限制騎車者即行人的某些自由是必要的(當然開車者也要限制),規範化的結果,可使社會社會自由度的總和趨於最大:每個人都能及時上班,按時回家。
在此也要提出另一個觀念:當過分維持秩序(紀律)的結果。導致社會整體自由度的下降、從而造成整體社會的活力及創造力萎縮時,這種秩序就需要放鬆,從新制定規範就成為必要的了。譬如,美國政府原來對航空、電訊事業管得太嚴,窒息了自由競爭。在選民的要求下,政府放鬆了管制,促進了航空業和電訊業的自由競爭和蓬勃發展,導致了消費價格的普遍下降。社會整體的自由度加大了,受惠的,是廣大公民。
第十七問:人權的基本概念是什麼?
十七問:現在我們討論人權。請問人權的基本概念是什麼?
答:人權,就字面而言,就是做為一個人應享受的基本權利。在進入深入的討論之前,先說一段個人的經歷。
一九八四年初,當時的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訪問美國。我帶著一批民運人士到華盛頓活動,要求在中國實行民主改革,表達當代中國民主運動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訴求。在美國政府宴請趙紫陽的大廳外,除了我們,還有一批人在吶喊。我走過去,發現是一批保護動物協會的人士。他們舉著“動物也要和平”、維護“動物權”的標語,抗議北京政府當時大規模殺狗的決定。我問他們什麼是動物權,他們說,和人類一樣,動物也有生命、生存、享受和平、免於恐懼、免於虐待等基本權利。聽後,我感慨萬千。在我們中國,別說動物的這些權利,就是老百性的這些權利,也是毫無保障的。
聯合國的《人權宣言》中,羅列了許多項人的基本權利,如生命、人身自由與 安全、追求幸福、免於恐懼、不受歧視、言論、結社、信仰、受教育、選擇生活方 式、擁有私人財產、罷工、選舉、選擇政府、知的權利等等。
自由與權利兩個概念密不可分,譬如,我們說“公民有言論的自由”,也可以 表述為“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公民有結社的自由”,亦可說“公民有結社 自由的權利”。講“自由”時,乃針對“約束”而言,強調的是不被干涉的無拘束的狀態,強調的是個人支配自己的意志;講“權利”時,強調的是造物主賦予、由法律保障、不可剝奪的公民“權益”與“利益”。打個比方,說公民有“擁有私人財產”的權利,意思的表達十分確切;但是,如果說,公民有“擁有私人財產”的自由,表達就不夠得體。
為進一步闡明人權的概念,我們舉個犯人的例子。犯人雖然犯了罪,但他(她)仍然是人,在監獄中應當享有做人的基本人權,如吃飯的權利,睡覺的權利,不受侮辱的權利,讀書看報的權利,等等。對獄中犯人來說,沒什麼人身自由,但他做人的基本“權益”與“利益”、即基本人權應予保障。由此可見,雖然自由與權利兩個概念常聯繫在一起討論,可是,在強調一個人的“權益”與“利益”時,使用 “權利”或“人權”的表述比使用“自由”更為準確。
第十八問:“天賦人權”的概念
十八問:你曾提到“天賦人權”的概念,請加以詳細說明好嗎?
答:“天賦”是上天賦予、與生俱來的意思。 “天賦人權”明確指明:人的權利,是上天賦予的,是與生俱來的,並不是政府賜予的,也不是哪個恩人賜予的。天賦人權觀念的起源與基督教的教義有關。基督教認為,人是神(造物主,上帝,天)創造的,神按照其本來面目造人,因此,人是神聖的。神造人的目的,是叫人榮耀神。神造人的同時,也賦予了人管理萬物的職責。再者,由於每個人都是神創造的,所以,在神的面前,人人平等。由此演譯出了人權的基本觀念:
(一)人是神聖的,是應當受到尊重的,是不可侮辱的;
(二)人是神創造的,故有生存、自由、追求幸福等基本的權利;
(三)為了榮耀神,為了管理萬物,人有尋求發展、接受教育、選擇管理者(政府)等等的權利;
(四)人的權利是神授(天賦)的、生來俱有的、而不是另外某人賦予的;
(五)在神的面前,每個人的人權都是相等的。
天賦人權的觀念第一次被文字清晰地表達出來,是美國的《獨立宣言》。兩百多年前,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通過的《獨立宣言》,鏗鏘有力地宣告:“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 利”。美國的《獨立宣言》,指導了美國的獨立戰爭,創建了長治久安的民主制度 。
第十九問:人權的範圍有多大?選擇政府也是人權的一種嗎?
答:人權的範圍很廣泛,從吃飯、穿衣到選擇政府,到革命,都屬於人權的範圍。提到選擇政府,有些人就覺得不得了了。其實,政府是人民創造、人民選出的,政府做的不好,換一個就是了。民主國家每隔一段時間就有更換政府的機會,以此提醒政府官員:幹的不好,下次選舉就讓你下台。
第二十問:人權具有普遍意義嗎?如何看待中共鼓吹的“相對人權”論?
二十問:人權具有普遍意義嗎?中共一再強調國情的特殊性,鼓吹“相對人權”論,請問你的看法如何?
答:人權當然具有普遍的意義,道理不言自明:人都是造物主創造的,任何人,不論膚色、性別、國籍,對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需要毫無二致。我們不能說,造物主賦予了在法國出生的華人言論自由權利、但未賦予在中國本土出生的華人言論 自由的權利;我們也不能說,在法國的中國人需要言論自由而在本土的中國人不需要言論自由。美國《獨立宣言》和法國《人權宣言》在論及人權時,都強調人權“天賦”和“不可轉讓”的概念,及人權的普遍性和絕對性。人權的價值,恰恰就在她的普遍性和絕對性,人對人權的需要,猶如生命需要水、空氣和陽光一樣的普遍和絕對。否定了人權的普遍性和絕對性,就等於否定了人權本身。因為,當政者在抽象肯定人權價值的同時,用所謂“國情特殊性”可以具體地殺掉這項人權、那項 人權。譬如,當政者可以藉口“文盲太多、不懂選舉”的“特殊國情”,剝奪公民的選舉權;也會以“發展經濟最需要的環境是穩定”的特殊國情、以“穩定壓倒一切”為由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等等。因此,“國情特殊論”和“相對人權論”,都是扼殺人權的藉口。試問中共,你們在引進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這些為禍中國數時年的理論時,為什麼強調它們是“普遍真理”、而對“中國國情特殊、不適和馬列”的論調大加鞭撻呢?
提到中共的人權理論,還要批判一點,就是它的“餵飽論”。中共說什麼,中國是一個十幾億人口的大國,中共能解決吃飯問題,把這些人餵飽,就已經了不起了,就是解決了最大的人權問題。簡直荒謬絕倫。且不說目前還有個別地方的老百姓人食不裹腹,衣不蔽體,就算都豐衣足食了,能叫有了人權嗎?那不是人權,那是動物權。人與動物的根本區別在於,人不但要吃飽,人還有精神方面的更高層次的追求。把“餵飽”也算為人權,無異於將人與動物等同起來。中共之所以把“餵飽”當成人權,是與其將百姓一貫視為非人、視為動物的觀念一脈相承的。
第二十一問:人權的某些本質問題
二十一問:你剛才提到犯人也是人、也應保障其基本人權,我覺得這好像觸及到了 人權的某些本質問題,是否可以再多論述一下?
答:在現代文明國家,坐監犯人的基本人權獲得了比較充分的保障。舉例來說,在歐洲的一些國家,如挪威、瑞典等,監獄中的犯人不僅活得有尊嚴,不僅飲食營養得到保障,不僅有電視看、有書讀,而且,犯人可以在獄中受教育、修學位(坐兩年牢可拿個碩士學位)、寫文章發表......,還有,犯人可以在獄中與家人團聚、與配偶同房、生子,單身犯人可在獄中結婚......。如此做法,乃基於幾個基本前提:
(一)犯人是人,不是狗。是人,就要保障其基本人權;
(二)犯人觸犯了某條法律,被判刑入獄,其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其某些人權已被剝奪。但是,上帝賦予他的、未被法律剝奪的那些人權,他仍然應當享受。
(三)將犯人關押起來,有三個作用,一是不要再對他人造成傷害(限制了犯人的自由以保護多數人的自由);二是對犯人進行懲戒,使其今後不要再犯;三是對其他人示出警告,不可效法。關押犯人的目的絕不是剝奪他應當享受的那些人權。
印度某地對過失殺人犯實施人道管理,讓他們定期回家與家人團聚、享受人倫之樂與親情溫暖。結果,此道明顯降低了犯人出獄後的再次犯罪率。
“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看看其監獄對待犯人的態度就知道了。”此話之所以有理,就是因為,對人權的保障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的文明標準,連監獄犯人的人權都照顧到了,普通公民的人權保障,當然就可想而知了。
第二十二問:什麼是人權意識,如何提高人們的人權意識?
二十二問:什麼是人權意識,如何提高人們的人權意識?
答:人權意識,或稱權利意識,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我所理解的人權意識包括:
(一)公民應知道到自己擁有哪些人權,應知道人權的天賦性和不可轉讓性、不可剝奪性;
(二)公民自覺地為自己爭取被剝奪的那些人權;
(三)公民自覺地為他人爭取被剝奪的那些人權;
(四)公民自覺地捍衛自己的人權;
(五)公民自覺地捍衛他人、尤其是觀點不同者的人權;
(六)公民自覺地譴責、制止一切侵犯人權的行為。
一九八二年底,我們在創辦《中國之春》之後不久,去美國洛杉磯加州大學演講。中共組織人員對我進行圍攻。一名中國大陸公派訪問學者發言,批駁我的觀點說:“你講的中國沒有人權是不對的。我要以現身說法證明,中國是有人權的。我以前是個右派,現在,共產黨給我平了反,還給了我出國的機會,我非常感激。怎麼說沒有人權呢?”他的發言立刻遭到一位中國大陸自費留學生的反駁:“你知道嗎,共產黨本來就不應該把你打成右派!你知道嗎,出國本來就是我們應當享有的權利,不是共產黨恩賜的!”對比兩個人的發言,可以看出,某些中國人的人權意識是多麼薄弱,甚至說,連起碼的常識都沒有。因此,廣泛傳播人權意識,是民主運動的一項任務。
第二十三問:對“公民自覺地捍衛他人、尤其是觀點不同者的人權”的說明
二十三問:你提到“公民自覺地捍衛他人、尤其是觀點不同者的人權”,你是就此多做些說明?
答:這正是我要重點闡述的。一個人為自己的人權而戰,易於理解。維護他人、尤其是維護與你觀點不同者的人權,維護你的政敵的人權,是不容易做到的。但,這正是人權意識的精髓。做不到這一點,就不能稱為人權獲得了保障。伏爾泰說: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維護你講話的權利。伏爾泰表達的,就是這個意思。
我在美國看過一個電視劇《斯考基》(Scokie),講的就是維護政敵的人權的故事。斯考基是美國芝加哥的一個猶太人居住區,芝加哥也是美國納粹黨(法西斯黨)的所在地。美國是個結社自由的國家,只要守法,什麼黨都可以搞。僅共產黨,就有好幾個。大家知道,猶太人與納粹黨是死對頭。有一次,納粹黨要到斯考基區去遊行,宣傳法西斯主義。這下子,激起了猶太人的仇恨。猶太人告到法院,要求禁止納粹黨的遊行。雙方在法庭上唇槍舌戰。令人驚異的是,為納粹辯護、堅決維護其遊行權利的律師,是個猶太人。開始,猶太社區不理解他,甚至罵他是叛徒。然而,他的辯護詞折服了每個人。他說道,他的上輩也被納粹黨殺害過,感情上,他恨納粹。為什麼納粹能夠殺死那麼多猶太人,就是因為猶太人是少數,而少數人的人權得不到保障。今天,納粹黨是少數,他們的主張是荒唐的。但是,他們的主張是一回事,他們的權利卻是另一回事。他們有遊行示威的權利,這是憲法所保障的。如果我們剝奪了他們的權利,就等於踐踏了憲法,也等於把我們的權利置於不被保護的境地,總有一天,我們猶太人會自食其果,再次遭到迫害。法院判決:納粹黨享有遊行的權利。
自覺保護持不同政見者(包括與民運意見相左的人)的人權,也就是保護了自身的人權。他的人權與你的人權,實際上是同一個保護傘。砸碎了他的保護傘,就等於砸了自己的保護傘。最好的實例是文化大革命。文革中,昨天你還在斗爭別人,今天反被另一批人批鬥,誰也沒有保障。
保障人權,是民主運動的一項目標。民主人士將來要保障的,不僅只是民主人士的人權,不僅只是老百姓的人權,而且包括共產黨人的人權。
第二十四問:人身自由與安全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
二十四問:最基本的人權、即人身自由與安全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
答:這要研究一下對人身自由與安全形成最大的威脅來自何方。來自鄰居?來自同事?來自工作的公司老闆?顯然都不是。那麼,是搶匪?是殺人犯?固然,這兩者都對公民的人身自由與安全構成威脅,但這兩者多是個人行為,而且,多數公民可以用小心謹慎避開他們。對人身自由和安全威脅最大的,是有組織的暴力,是政府對公權力的濫用,是政府無端地逮捕和拘禁公民。因為,政府具有使用“合法暴力”的權力和能力,而個人,在政府這個“合法暴力”者面前,顯得太無能為力了。正因為如此,保護公民最基本的人權,必須通過一系列限制政府對個人隨意施加暴力的法律來實現。這些法律包括:
(一)政府不得違反法律程序來逮捕、拘禁、審判公民;
(二)政府不得沒用正當的、法律規定的理由來逮捕、拘留公民;
(三)在非緊急情況下,政府不得沒用逮捕證和拘留證而逮捕、拘留公民;
(五)政府不得在審判和法院判決之前對“被捕者”(嫌犯)定罪,不得將“嫌犯”視為犯人對待(無罪推斷原則);
(六)政府不得剝奪“嫌犯”要求法院對逮捕理由進行審查的權利;
(七)政府不得對“嫌犯”進行刑求和逼供信;
(八)政府不得剝奪“嫌犯”保持沉默的權利;
(九)政府不得進行秘密審判;
(十)政府不得剝奪“嫌犯”聘僱律師的權利;
(十一)政府不得剝奪“嫌犯”要求保釋的權利;
(十二)政府在逮捕、拘禁、審判公民的過程中,如果有任何違法行為,公民有權對政府進行控告,並有權要求政府賠償。政府不得剝奪公民的這一權利。等等。
而這一切法律的執行,都是建築在司法獨立的基礎之上。沒用司法的獨立,上述一切均輪為空談。
第二十五問:為什麼中共統治下的人權記錄如此惡劣?
二十五問:你提到文化大革命。請問,為什麼中共統治下的人權記錄如此惡劣?
答:原因很多。我只想說明一點:共產黨根本不把人當作人,何來人權?這與共產黨的信仰有關。共產黨是無神論者,信仰的是唯物主義。徹底的唯物主義者,將一切(包括人)都物化了。共產黨教育人的目標,是把人變成黨的“馴服工具”,“一 顆革命的螺絲釘”,以便“黨指向那裡就打到那裡”,“黨擰到那裡就在那裡發光”。這種教育,是要消滅一切個人意志,消滅一切權利意識,最後,人變成了非人,淪為共產黨黨機器的工具。中共這部機器,不但不把老百姓當做人,連自己的領袖也免不了被非人地處置。前有劉少奇、陶鑄、彭德懷、賀龍被活活整死,現有趙紫陽遭受軟禁。我們與趙紫陽的政治觀點有很多不同,但基於“持不同政見者的人權亦應受到保護”的立場,我們仍然為他的基本人權進行呼籲。
改革開放以來,情況有了改變,人們非政治化的自由度增加了。但是,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權利,政治參與的權利,結社的權利,遊行示威的權利等,仍被共產黨無理地剝奪。王丹等一大批追求民主、人權的人士,僅僅發表了一些建設性的言論,就被長期關押,並被剝奪了一切公民的權利。據徐水良、魏京生、劉剛、傅申奇、張林等坐過牢的民運人士透露,中共監獄內,對犯人的毒打、侮辱、虐待、折磨,如同家常便飯,根本不把犯人當人對待。我們必須對中共這些違反人權的行徑進行譴責。
第二十六問:單單就中共迫害人權的行為進行譴責,是改善中國人的有效途徑嗎?
二十六問:單單就中共迫害人權的行為進行譴責,施加壓力,是改善中國人的有效途徑嗎?
答:施加壓力,包括國際壓力,當然是要做的。但並非唯一途徑,而且,並不是最有效的途徑。這裡,我要提醒大家,中共目前正在玩弄一種人權三角遊戲,我們必須看清它的面目。所謂三角遊戲的上演是這樣的:(一)中共如同綁匪,綁架持不同政見者,做為人質(肉票);(二)人權團體及人權人士呼籲放人。中共放話,提出放人的條件及贖票價碼;(三)美國、法國等西方民主社會與中共談判,開出價碼,如放鬆尖端科技、軍事技術、特殊投資項目(例如核能發電)對中國出口的限制等。中共獲其所需,隨即釋放人質。然後,中共再綁架一些無辜,進行下一個人權三角遊戲循環。在這場遊戲中,人權團體好像得了分,西方社會好像也保持了人權衛士的形象。其實,這是與狼共舞,這場戲完全由中共導演,得分最大的是中共。民運必須識破中共的把戲。我們不否認,呼籲放人是必要的。但我們的工作重點,應放在防止中共無故抓人上,應放在動員民眾制止中共的綁票行為上,如果不改,人民有權利發動革命,剷除這個綁架集團。關於革命問題,後面還有討論。
第二十七問:什麼叫法治?它與法制有什麼不同?
二十七問:請問,什麼叫法治?它與法制有什麼不同?
答:法治(Rule of Law),字意非常清晰,就是以法治理、以法治國。它是針對人治而言。法制(Legal System),指的是法律制度和體系,兩者不可混淆。現在,中共宣傳要健全“法制”,但並未強調要實行“法治”。可見中共清楚:法律體制“法制”可以健全起來,但不一定實行“法治”。
具體來說,法治應包含如下內容:
(一)法律由公民制定,法律是公意的體現;
(二)法律清晰,法制健全,辦事有法可依;
(三)不合理的法律,公民有權修改;
(四)政府執行管理職能時,依法辦事、辦案,不可越法律雷池之一步;
(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機構與公民,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
(六)司法獨立。
第二十八問:對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和德法法系(大陸法系)兩種法律體系的說明
二十八問:據說,法律體系分為兩種: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和德法法系(大陸法系)。你是否可做一些說明?
答:我只能做一簡單的說明。大陸法系的特點是,從古代《羅馬法典》到《拿破崙法典》,再到現代一本本的繁瑣法律條文,一切以成文法為依據,強調公民遵守法律設定的規範,沒有陪審團制。海洋法係不同,起初沒有成套的成文法律,以法官一個一個的判例為依據,即以前的判例及判決書自動成為今後的法律和判案標準,逐漸演化出一套行為規範和法律體系。英美法系重視陪審制度。當然,在歷史演變過程中,兩種法系互有滲透,今天,英美海洋法系國家的立法機構也通過了很多清晰明了的法律條文。
兩種法系各有優缺點。海洋法係對“好人”的保護不遺餘力,其陪審團制度等於設立了雙保險:陪審團宣判嫌犯無罪,法官必須維持陪審團的判決而不得宣布其有罪;反之,陪審團宣判嫌犯有罪,法官那裡還有一個關口,他可以推翻陪審團判決而開釋嫌犯。這樣,大大減少了冤假錯案,充分保護了好人。可是,陪審團制度應用不當或推到極端,將導致一些壞人漏網,即過分保護好人的結果也可能保護了一些壞人。相比之下,大陸法係由於缺乏陪審團的雙保險制,懲罰壞人的結果,可能使個別的好人受到冤枉。
另外,海洋法系中,由於很多案子要以過去的判例、而不是以清晰的法律條文為依據,律師的角色就顯得十分吃重。加上陪審團的作用,法官的重要性似乎比不上大陸法系的法官。在大陸法系,一個人的學識、能力和判斷力,將影響整個案子的審判結果。
中國採用的是大陸法系。共產黨取得政權之前,中華民國的法典是相對完整的,由於種種原因,國民黨政府未能全面實施。中共掌權之後,毛澤東公開鼓吹人治,法制一直不健全。就是有了法,中共也不遵守。但就其脈路來說,中國大陸仍延續了大陸法系。
第二十九問:對“法無禁止即自由”的說明
二十九問:你提到“公民應當享受法律禁止之外的一切權利”,“公民可以做法律禁止之外的任何事情”。你可否在法治的層面上,再做些說明?
答:法治,就是用法律來治理。如果某個人乾了一件事,政府認為他犯了法,要懲治他。那麼,政府必須回答的一個問題是:他犯了什麼法?哪個法律條文表明他犯了法?假如查遍法律,找不出禁止他做那件事的條文,政府就無權將他法辦,因為,無法可依。倘若政府硬是逮捕他,懲治他,那麼,犯法的,就不是他,而是政府了。
舉個例子。美國密執根州出了個醫學專家,專門幫助想自願了結生命的病人自殺。人們稱之為死亡醫生(Dr. Death)。他發明了幫助自殺的機器,聲稱為人爭取 “死亡的權利”。政府想起訴他,禁止他助人以死的行為。可是,政府找不到法源。以謀殺、誤殺、傷害罪名起訴都不合適,因為,每位自殺者,都簽有自願同意書:自願接受死亡醫生的協助。最後,州議會不得不立了一個新法:不得助人自殺。以專門對付死亡醫生。
另一個有法可依的例子,是美國里根總統一九八二年解僱所有罷工的航空指揮塔導航員。那年,美國航空導航員工會為提高工資,決定全國大罷工。一時間,全國機場癱瘓,損失日以億計,老百姓倍感不便。尤其,當時冷戰尚未結束,一旦出現狀況,美國將被動異常。政府查閱法律記錄,發現五十年前,曾有法律判定:政府僱員不得罷工。而航導員屬於政府僱員。裡根總統一方面立即派空軍接管航空指揮塔,使機場正常運轉;另一方面,命令航導員定期返回工作崗位,否則一律解僱。裡根總統作風強勢,但有法可依。再如通姦行為,雖然有違道德,但在美國不得繩之以法,因法律沒有相應的條款加以禁止。在某些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台灣),卻可以破壞家庭、妨害風化的罪名治罪,因為法律明文禁止之。
第三十問:法治與人治的區別
三十問:你能否簡明扼要地說明一下法治與人治的區別?
答:毛澤東曾說,他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毛澤東表達了一個徹底的人治觀。他既不需要法治(無法),也不需要神治(無天),他要的,是自己的人治:統治者凌駕 於人民之上,他的話,就是法律,就是道德規範,就是最高指示,就是行動指南。如果有法律條文的話,那隻是他手中整人工具。如果他認為法律(包括憲法)限制了他的行動,他或擅自改之,或擅自廢之。這就是非常典型的人治。一般而言,如果執政者的權威凌駕於法律的權威之上,不按法律規定行事,司法不能獨立,就屬於人治。雖然,目前中共的執政者,比起毛澤東來,權威沒那麼大,行事方式也有所改變,但他的統治仍性質屬於典型的人治。
在毛時代,且不說反右、四清、文革整肅大批無辜而違法行事,連處置自己的戰友“黨和國家領導人”也不擇手段。劉少奇、陶鑄、彭德懷等,沒有起訴,沒有宣判,就被逮捕、監禁、致死。
在鄧小平時代,鎮壓西單民主牆、封殺民辦刊物、“六四”血腥屠殺,都是個人權威大於法律權威的人治產物。鄧主持的“嚴打”(嚴厲打擊犯罪)運動,制定“從重、從嚴、從快”的方針,規定各地逮捕和槍斃的名額,完全將法律拋在一邊。他處置趙紫陽,同樣沒有起訴,沒有宣判,沒有法律依據,就將其軟禁,剝奪了他的公民權。拒公安機關內部透露,在八十年代鄧小平的“嚴打”運動中,各地為了湊足名額,把正當談戀愛者以流氓罪關押的有之,將僅僅偷了幾隻雞的小偷槍斃的有之,把同名同姓的無辜者判重刑的有之,聽起來如同天方夜譚。
江澤民掌權後,繼續執行鄧的路線,繼續跟踪、圍堵、逮捕在憲法範圍之內活動的民主、人權人士,繼續監禁他的前任趙紫陽。這一切說明,中共的人治本質並無改變。
事實表明,在人治統治下,不按法律辦事,有法比無法可能更為可怕。因為,多一條法律,等於當政者多了一把整肅異己的利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