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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已更新:2022年4月23日




1947年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為中華民國的國會議員選舉,各省分別於1947年11月21日至23日舉行。該次選舉原定與第一屆立法委員選舉同時在10月進行,但國共內戰致使鐵路破壞,交通不便,使得選舉推遲[1],最終國民大會代表普選略微提前於立法委員普選而在11月首先舉行。



被官府登記的選民極多,實際投票者甚少。1947年中國人口46,100萬(4.61億),[2][3]中央社褒揚「中華民國約二億五千萬之選民將憑其自由意志之抉擇,選舉國大代表」,[4]西方媒體卻報指官方數據僅收回2,000萬張有效選票[5][6]對比民國元年的1912年中華民國眾議院大選,全國人口40,680萬,參加投票者4,293萬人。[7]1947年比1912年大選有進步的是女性投票權中國青年黨主席曾琦夫婦特此向外國駐南京記者誇口「遠較35年前為佳,因一般人民對選舉漸感興趣,而婦女之投票,尤為民國元年所無」。[8]



背景

民初選舉

中華民國初年,曾經有過四次國會或者制憲會議代表選舉,分別是1912年國會選舉1918年國會選舉,1931年國民會議選舉和1936年制憲代表選舉。這四次選舉中,前兩次為間接選舉,後兩次為制憲大會代表直接選舉,故均非國會代表直接選舉。另外還有1913年中華民國大總統選舉

施行憲法

1946年12月,制憲國民大會所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和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中規定本憲法在1947年12月25日實施,即在此日之前應當選出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和監察委員以便在行憲之後產生中華民國政府。按照憲法,國大代表和立法委員的選舉為直接普選,監察委員則由各省、市參議會以間接選舉法選出。國民大會依照憲法,代表人民行使政權,並且有下列職權:(一)選舉總統、副總統;(二)罷免總統、副總統;(三)修改憲法;(四)複決立法院所提的憲法修正案。因此國民大會類似於美國選舉人團。新立法院的地位,似英國的下議院或美國的眾議院,而監察院則類似英國上議院或美國參議院。

1947年4月,依據政治協商會議決議,國民政府改組,容納青年黨民社黨進入改組後的國民政府,並開始部署行憲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此時國府成立了中央選舉總事務所,負責國民大會代表和立法委員直接選舉事務。此時國共內戰已經全面爆發。

此時參加改組政府的青年黨,民社黨為增加本黨名額,堅持要求國民黨在選舉之前開具候選人名單,最後經過一番爭吵青年黨,民社黨索要候選人名額分別為288人,238人,而國民黨候選人名額為1758人。兩黨之名額比例遠遠超過制憲國民大會時兩黨代表名額比例。為進一步保證兩在野黨名額,他們又提出了比例選舉法,即選民投票選舉政黨而非候選人,依據政黨得票比例分配名額。此辦法遭到各省市參議會反對[9]。美國大使司徒雷登批評青、民兩黨:「為擴大政府基礎而納入政府的兩個少數黨人員,貪心於爭權奪利,超過了許多國民黨人士」[10]

鑑於各黨選舉前之糾紛,司徒雷登給國務卿的報告說:「鑑於選舉有可能危害和談的效果,他們建議應該延期選舉。邵力子說,他已在國府委員會上提倡過這一行動,但被否決了。他說委員長(蔣中正)堅持認為,舉行選舉是走向憲政的必要步驟」[11]


選務

選舉經過

媒體觀察與評論

選舉結果

選後糾紛

後續發展

參考資料





名稱

機構性質

憲法規定

總統

國家元首

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

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

國大代表

政權機關

全體國民直接選舉

凍結國民大會改由自由地區人民直接行使政權

立法委員

立法機關

全體國民直接選舉

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

監察委員

監察機關

省議會間接選舉

​總統任命,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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