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陸政府(籌)
Government in Exile of Republic of China Mainland
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歌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佈、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中華民國憲政歷程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1911年)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年)
天壇憲草(1913年)
中華民國約法(1914年)
民八憲草(1919年)
中華民國憲法(1923年)
民國憲法案(1925年)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1931年)
五五憲草(1936年)
憲政期成會憲法草案(1940年)
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1946年)
中華民國憲法(1946年)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947年)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1966年)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1991年)
現行之憲法為1946年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及2005年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次增修版本
中華民國政府結構
中華民國政府依《中華民國憲法》和三民主義成立,前者定位國家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後者提出各民族共處的民族主義、公民權力行使的民權主義、為民服務的民生主義。在經憲法修訂後採行半總統制,中華民國總統為國家元首和中華民國國軍三軍統帥,並依孫中山所創的五權憲法架構而將政府分成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5個機構。 1994年第三次修憲後,確定總統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4年且得連任一次。總統有權協調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和監察院事務[273],並任命行政院院長,組織內閣。
行政院,負責國家行政管理工作,依其組織法規定行使職權,行政院院長即內閣的閣揆,為總統任命,不需經由國會同意。轄下設置部、委員會等機關處理行政事務,另有7名到9名政務委員。
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機構,為一院制的國會,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自行選出;113名立法委員則採單一選區兩票制選舉產生,任期4年。但因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需立法院批准,立法院的決議則不需行政院和總統的同意,使得行政和立法機關衝突時難有協商空間。過去還設有一院制的國民大會,為常設性制憲選舉人團,享有議會權力。但經數次國民大會改选和憲政改革後,2005年選出的任務型國民大會通過立法院提交的憲法修正案,正式廢除國民大會,並將憲法修正案的複決權改由公民投票決定。
司法院,是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主要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和13名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大法官任期8年,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負責統一解釋憲法、法律或者法令,並召開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和政黨違憲的解散案。
考試院,負責公務員資格遴選、政府官員考試、選拔、考核等工作,含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在內,共有7~9名考試委員,任期4年,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2008年共有338,305名公務員任職。
監察院是監督政府運作的常設調查機構,轄下各委員會能對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調查,含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在內,共有監察委員29人組織而成,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